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2 09:3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存保险金之前,您方可以变更分期领取年限并及时通知我方。我 方收到变更分期领取年限的通知并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34.17)起生效。
如果在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的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应领取而未领取的生存 保险金及其利息将作为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2.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且在我方收到投保人支付的首期保险费 后,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34.18)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 京时间)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
届满,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及交费方式而不同,具体的交 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我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应当以人 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34.19)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15. 未支付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 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 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 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停止计息。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 效力一并中止。
第六章 保险单服务
16.保险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经我方审核通过
后,您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但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累计借款本息最
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借款本息应当在借款期满之日前(含
当日)交付。如果逾期未付,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并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立即中止。我方对本合
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停止计息。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
效力一并中止。
第七章 本合同效力的恢复
17. 本合同效力恢 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提供被保 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审核同意并且投保人补交欠交
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当日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
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病保险》效力。本 合同效力恢复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自保单复效之日起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我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
息)后的余额。
第八章 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8.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申请解除本合同,投保人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 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效力终止。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
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核通 过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
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享金生癌症疾
病保险》一并解除。
19.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