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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6 09:2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附 加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交清)、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

  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 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的调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疾病发生率与实际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

  整 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 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 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向我 们申请解除合同。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手续及风险 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与主险合同效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力的关系 若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在给付约定的保险 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我们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6.2 适用主险合同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效力恢复;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式变更;

  (9)争议处理。

  6.3 年龄和性别确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 定与错误处理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 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 后给付。

  7. 释义

  7.1 合同生效日对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

  应日 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2 保险费约定支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付日

  7.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

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