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少儿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4 09:45: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附加少儿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轻症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0.1)专科医生(见10.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见10.3)),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少儿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保单周年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保障成本至主合同个人账户。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1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0.1)专科医生(见10.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2.3.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见10.3)),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