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少儿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4 09:45: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3
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
急性心肌梗塞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
脑中风后遗症
23
语言能力丧失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25
主动脉手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6
植物人状态
6
终末期肾病
2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8
埃博拉病毒感染
7
多个肢体缺失
29
严重的心肌炎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0
重症肌无力
9
良性脑肿瘤
31
系统性硬皮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32
象皮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3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12
深度昏迷
34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3
双耳失聪
35
疯牛病
14
双目失明
3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5
瘫痪
37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16
心脏瓣膜手术
38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9
脊髓灰质炎
18
严重脑损伤
40
严重川崎病
18-5
19
严重帕金森病
41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20
严重Ⅲ度烧伤
42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
急性心肌梗塞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
脑中风后遗症
23
语言能力丧失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25
主动脉手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6
植物人状态
6
终末期肾病
2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8
埃博拉病毒感染
7
多个肢体缺失
29
严重的心肌炎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0
重症肌无力
9
良性脑肿瘤
31
系统性硬皮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32
象皮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3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12
深度昏迷
34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3
双耳失聪
35
疯牛病
14
双目失明
3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5
瘫痪
37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16
心脏瓣膜手术
38
多发性硬化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9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8
严重脑损伤
40
终末期肺病
19
严重帕金森病
4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0
严重Ⅲ度烧伤
42
系统性红斑狼疮
3.4
重大疾病的定义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
3.4.1
37种重大疾病定义
前25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我们增加的疾病:
3.4.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4.1.2
急性心肌梗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
18-6
塞
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4.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