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少儿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4 09:45: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办理:
4.3.1
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2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3.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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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障成本的收取
5.1
保障成本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程度及基本保险金额决定。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主合同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5.2
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轻症重疾发生率及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5.3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合同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主合同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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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合同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