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3 11:47: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50岁 | 1336.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1.6万 |
1年 |
18岁-55岁 | 1336.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0元 |
1年 |
25岁 | 623.00元 | 39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4800元 |
40年 |
35岁 | 1090.00元 | 14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2.1万 |
14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
附录1),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承担保险责任,豁免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1)如果所依附合同为非投资连结保险和非万能保险,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您应缴付的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合同的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获豁免的 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2)如果所依附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合同在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附加合同所依附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3)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信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信诚[2009] 252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 《信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 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依附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18至55周岁(注1)的人士(以下简称 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3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且 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注2)(若被保险人的 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 65周岁时的保单周 年日)。
保险费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
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 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费 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 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 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责任 6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
附录1),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承担保险责任,豁免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1) 如果所依附合同为非投资连结保险和非万能保险,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 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您应缴付的本附加合同及所 依附合同的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获豁免的
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2) 如果所依附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我们将从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