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3 11:47: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确诊患 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合同在保险 合同所列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获豁免 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附加合同所依附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投资连结保险 或万能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 。在等 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3)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除外责任 7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注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注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6),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注7)的机动车(注 8);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 遗传性疾病(注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11)。
如何申请理赔 8 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注12)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9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
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注13)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3) 所依附合同的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 因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 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 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我公司增 加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注 14)明 确诊断。
*恶性肿瘤 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2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 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 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脑中风后遗症 3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 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15);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16和注 17);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8)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移植术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
的异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