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2007)
2014-10-11 13:1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2007)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2),(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8)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9)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价值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单价值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见8.10)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0至1周岁给付比例25%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1至2周岁(含1周岁)给付比例50%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2至3周岁(含2周岁)给付比例75%
1.您与我们的合同 7.1 投保年龄
1.1 合同订立 7.2 年龄错误
1.2 合同生效 7.3 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4 保险期间 8.释义
2.我们提供的保障 8.1 有效身份证件
2.1 保险金额 8.2 重大疾病
2.2 保险责任 8.3 专科医生
2.3 责任免除 8.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4 受益人 8.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2.5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8.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7 永久不可逆
3.1 保险金申请 8.8 意外伤害
3.2 保险金的给付 8.9 医院
3.3 诉讼时效 8.10周岁
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8.11毒品
4.1 保障成本 8.12 酒后驾驶
4.2 宽限期 8.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3 保障成本调整 8.14无有效行驶证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5 机动车
5.1 效力中止 8.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2 效力恢复 8.17遗传性疾病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1 合同解除 8.19危险保额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险种简称:智富重疾A07 险种代码:914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2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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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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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后10日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v 您有退保的权利…………………………………………………………………………………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