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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2007)

2014-10-11 13:1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 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2),(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 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 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见8.8)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 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3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2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

  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1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

  ② 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

  -

  -

  (1)在我们收到您的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

  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主险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按领取的主险合同保单价值等额减少。

  (3)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效力恢复

  5.2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中止

  5.1

  y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 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 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每月收取 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 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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