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3 14:25: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 周岁至17 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8岁 | 3400.00元 | 10年 |
大病提前给付20.0万 |
终身 |
0岁-17岁 | 4250.00元 | 20年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5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列情形之一的:(一) “重大疾病” (见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见9.10)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 (见9.11)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 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1 周岁 25%
1 至2 周岁(含1 周岁) 50%
2 至3 周岁(含2 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主险合同红利分配所产生的利益。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 人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9.1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见9.13)机动车 (见9.1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见9.15);
(9)遗传性疾病 (见9.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9.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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