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6 09:2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关注的事项
2.2保险期间6.1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7.11遗传性疾病
2.3保险责任6.2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2.4责任免除6.3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色体异常
6.4未还款项7.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滋病
3.1受益人7.释义
3.2保险金申请7.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7.14现金价值
3.3保险金给付7.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附件 1: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
3.4宣告死亡处理7.3周岁范围及定义
利安人寿���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2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定期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本 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至 5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
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
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这 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
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导致身故的,我 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
金 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 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特定疾病提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 给付保险金 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六种特定疾病之一,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且每次提前给付以人民
币 100,000 元为限。 同一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 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 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2)至
(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