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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5 09:2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 105.00元 1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

1年
1岁 315.00元 1年

重大疾病15.0万

1年
2岁 306.00元 1年

重大疾病15.0万

1年
7岁 80.00元 1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

  录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2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 成

  1 《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 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 17周岁(见附录2名词释义)的 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的开 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 保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至次年的对应日零 时止。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止。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 人满 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附录2名词释义)(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 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 22周岁当日),以较 早到达者为准。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费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续保时根据我们当时的费 率表,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保险责任 7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

  录 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 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附录2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附录2名词释义);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附录2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附 录 2名词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附录2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附录2名词释义);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附录2名词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附录2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