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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

2014-10-15 09:20: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怎么样?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

  适用年龄:28天以上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