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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附加成长安心儿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0-13 11:28: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0.1.1、20.1.2、20.1.3 所述各项疾病的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等于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20.3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21.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1.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 动车;;

  21.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

  21.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 义)。

  21.2 发生上述 21.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3 发生上述除 21.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2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23.1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费豁免

  24.1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您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您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见释义)且经过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确认,除本合同 24.2 中所述情形外,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 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4.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1) 投保人自残或自伤;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25.1 如果您选择了该项利益,在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时,而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 未清偿的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自动贷款 给您,为您垫交该期保险费,该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

  25.2 如果在垫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25.3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 止。

  第二十六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26.1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您应先结清应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 计利息、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否则,我们将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扣除前述欠款及 其应付利息。

  第三部分 ��义条款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释义

  27.1 下述定义的各项重大疾病中,27.2 至 27.20 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 所定义的疾病。

  27.2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 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7.3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