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成长安心儿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0-13 11:28: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 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1.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 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4.1.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15.1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6.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17.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 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19.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7 日至 12 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19.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20.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1.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 义)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 险费,本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 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同时终止。
20.1.2 白血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见 释义),并且因白血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见重大疾病释义),除 20.1.1 所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 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同时终止。
20.1.3 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以下七项疾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此 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少儿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1) 原位癌(见释义);
(2)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3)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见释义);
(4)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见释义);
(5) 川崎病(轻)(见释义);
(6) 脑外伤手术(见释义);
(7) 严重哮喘(见释义)。
20.1.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2 保险金额
20.2.1 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 180 日(含)后发生 20.1.1、20.1.2、20.1.3 所述各项疾病的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的保
险金额等于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0.2.2 若被保险人在出生满 180 日前发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