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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09-12 13:2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该退保日零 时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的人数因减少致未达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 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并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 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达您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10.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附加合同的权益。您不 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10.4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方式处理:(一)提交仲裁。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10.5 批注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10.6 索引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条款索引,通过该索引,您可以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 款内容。

 

 

【索引】

 

释义

1.1

保险事故通知

7.1

合同的构成

2.1

保险金申请文件

7.2

投保范围

2.2

诉讼时效

7.3

合同生效

2.3

保险金给付

7.4

保险期间

2.4

受益人

8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3.1

退保

9.1

费用补偿原则

3.2

效力终止

9.2

责任免除

4.1

资料的提供

10.1

询问告知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10.2

年龄错误处理

5.2

争议处理

10.4

不可抗辩

5.3

批注

10.5

禁反言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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