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09-12 13:2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该退保日零 时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的人数因减少致未达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 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并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 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达您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10.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附加合同的权益。您不 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10.4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方式处理:(一)提交仲裁。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10.5 批注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10.6 索引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条款索引,通过该索引,您可以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 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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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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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1.1 |
保险事故通知 |
7.1 |
合同的构成 |
2.1 |
保险金申请文件 |
7.2 |
投保范围 |
2.2 |
诉讼时效 |
7.3 |
合同生效 |
2.3 |
保险金给付 |
7.4 |
保险期间 |
2.4 |
受益人 |
8 |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3.1 |
退保 |
9.1 |
费用补偿原则 |
3.2 |
效力终止 |
9.2 |
责任免除 |
4.1 |
资料的提供 |
10.1 |
询问告知 |
5.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10.2 |
年龄错误处理 |
5.2 |
争议处理 |
10.4 |
不可抗辩 |
5.3 |
批注 |
10.5 |
禁反言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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