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09-12 13:2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 止。
1、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职业工会等。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配偶:指被保险人户籍或结婚证书登记的配偶。
4、子女:指被保险人的婚生子女及养子女,但不包括已被收养的婚生子女及终止收养关系的养子女。
5、继子女:指被保险人的现在配偶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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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3.1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6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 于境内7接受医院8门诊急诊9治疗的,我们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 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10给付门 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 于中国台湾地区11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 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经扣除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 保险给付的部分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被保险人如未以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份治疗时,我们依 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 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12,于境外13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依实 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 额,��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日门诊急诊的次数以一次为限。前述三种情形,每一被保险人每日门诊急诊给 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限,且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 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2 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 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该次保险事故14中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为限。
6、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 7、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辖领土范围内。出于本附加合同目的,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境内不包括台湾 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8、医院:境内的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或虽非二级以上医院, 但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境内以外地区的医院,则指当地政府核准开业的医院。出于本附加合同目的,本 附加合同所指的医院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 9、门诊急诊: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至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治疗。 10、给付比例:指您(投保人)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 我们在给付时所应乘上的百分比。本附加合同的给付比例以附加合同上所记载的为准。 11、中国台湾地区:指中国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 12、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 性疾病。 13、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辖领土范围外的地区。出于本附加合同目的,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境外包 括香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