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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2:1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之日起60 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3.4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附件11-3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7

  年龄性别错误

  5.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5.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5.1

  其他事项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15)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恢复

  4.6

  当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

  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4.5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附件11-3

  8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

  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三) 终末期肾

  病(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症 期)-“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推荐”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

  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 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 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二) 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推荐”

  1 0 0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TNM分期为TN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一) 恶性肿瘤

  -“中国保险行 业协会推荐”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以下

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位的疾病。经病理学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