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2:1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肿瘤;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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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重大疾病(见释义6.5):
10.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1.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恶性肿瘤;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严重III度烧伤;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呼吸衰竭;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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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组重大疾病(见释义6.4):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31种重大疾病分为以下三组。
重大疾病分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
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
2.2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一分之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交费期内每个保单年度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增加。交费期限为10年的,保险金额在最后一期交费时将增加至基本保 险金额的120%。交费期限为20年的,保险金额在最后一期交费时将增加 至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交费期限为30年的,保险金额在最后一期交费 时将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160%。交费期满后,保险金额将维持不变直 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附件11-3
4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分组中仍然有效的一组疾病 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 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满365天后,初次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 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 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剩余一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我们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
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将不再受理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 的退保以及减保申请。
保费豁免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8)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组中所包含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确诊 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 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 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按减 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首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初次发生本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个组别内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 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7)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等待期。
等待���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
急性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搭桥术;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主动脉手术; 严重冠心病; 严重心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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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重大疾病(见释义6.6):
12.语言能力丧失;
13.严重多发性硬化;
附件11-3
5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 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 诊断报告书);
重大疾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