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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百万随行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6 14:4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 保险费(不计息)的 110%与 8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若被保险人自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害,则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 险费(不计息)的 110%与 4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英大百万随行两全保险 条款 第 4 页 共 13 页

  2.3.8 航空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 8.11)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则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 费(不计息)的 110%与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若被保险人自年满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害,则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不计息)的 10%与 5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3.9 保险金给付限 制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且一次为限。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 期间年数)计算。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2);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5)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8.16)。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 2.3.3 至 2.3.8 约定的各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5.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8.17)、跳伞、攀岩(见 8.18)、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8.19)、摔跤、武术比赛(见 8.20)、特技表演(见 8.2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英大百万随行两全保险 条款 第 5 页 共 13 页

  6.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 2.3.2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 2.3.4 至 2.3.8 约定的各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作为交通工具的驾驶者肇事逃逸(见8.22);

  2.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法规导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被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 2.3.3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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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费应付日等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纳。

  3.2 宽限期间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对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在宽限期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