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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2014-08-26 14:23: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 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 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 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 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 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见 9.5)期间 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 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 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 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