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款
2014-11-05 11:29: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款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 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 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 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 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 准。
1.3 保险对象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 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且您申请解除该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必须申请将本附加合同同时解 除。
如果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被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 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 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生效 日起,每 6 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按续保时年龄、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 (具体费率见附表)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 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 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合 同将延续有效;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 通知您。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 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 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