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06: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 认可医院(详见释 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 100 元。 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 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 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 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
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 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 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 认可医院(详见释
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 100元。 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
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