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05 09:0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对于残疾程度无法确定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至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向金融���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借款期间一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一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时本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