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05 09:0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能高于借款时计算的借款本金与满期利息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对于残疾程度无法确定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3 保险金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但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经根据本合同约定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保险单上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扣减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均终止效力,我们依照本合同第3.4 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费率标准确定,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您须为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有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属于拒保范围的,本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4 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