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05 09:30: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2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3,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 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 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2进行治疗。本公司 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3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 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4、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6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七、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10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 、跳伞、攀岩运动12 、探险活动13、武术比赛14、摔跤比赛、特技
3 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指由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引起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4 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