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05 09:15: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前往医院2,经医院医生3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4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 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 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前往医院2 ,经医院医生3 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4 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住院 每日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5中,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6、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8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 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七、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12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 、跳伞、攀岩运动14 、探险活动15、武术比赛16、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17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18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19 ;
5 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 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6 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 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