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爱心永恒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7 09:2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爱心永恒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全残
1.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6.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重大自然灾害(见6.4)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之水上或路上公共交通工具(见6.5)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款第(1)、(2)、(3)、(4)项所述之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2.意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见6.6)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水上或路上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款第(1)、(2)、(3)、(4)项所述之各项意外全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爱心永恒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爱心永恒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