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爱心永恒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7 09:2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6.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6.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6.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重大自然灾害(见6.4)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之水上或路上公共交通工具(见6.5)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款第(1)、(2)、(3)、(4)项所述之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2.意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见6.6)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水上或路上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款第(1)、(2)、(3)、(4)项所述之各项意外全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