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27 09:05: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适用年龄:1个月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1、私家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2、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合法营运执照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或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在该交通工具内因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3、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或城市铁路列车,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列车车厢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4、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轮船上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5、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在候机区域内以及乘坐飞机时在机舱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意外伤害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附录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比例的乘积后得出的数额。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被保险人条件的在职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的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您为其投保的在职人员人数不得少于您团体内符合被保险人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75%(含),且不得少于五人。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至65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被保险人配偶,或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