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27 09:05: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龄在1 个月至18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附属被保险人。本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一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成立并生效。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对其附属被保险人的效力也同时终止;本合同对附属被保险人效力终止的,不影响对被保险人的效力。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位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数额应为人民币1,000 元的整数倍。意外身故保险金额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总和以及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下列保险责任供您在投保时选择,您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遇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私家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2、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合法营运执照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或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在该交通工具内因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3、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或城市铁路列车,在遵守��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列车车厢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4、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轮船上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5、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在候机区域内以及乘坐飞机时在机舱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意外伤害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