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27 09:05: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附录“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比例的乘积后得出的数额。
2.3 保险金给付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我们均按上述第2.2款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当我们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如根据给付表计算出的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该类保险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该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经根据本合同约定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仅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减去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三、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离开指定交通工具的;
十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十五、驾驶私家车辆用于营运收费的商业行为。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均终止效力,我们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须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