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11:43: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不超过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8岁 | 100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50.0万 意外身故5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四、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两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投保时年龄超过 17 周岁时,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我们按前四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的两倍给付。
六、三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投保时年龄超过 17 周岁时,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我们按前四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的三倍给付。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烧伤及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发生的两倍或三倍给付金额按相应一倍给付金额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