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10:15: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1、私家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2、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3、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的意外伤害。

  4、普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上述私家车意外、公共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意外伤害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机能丧失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无论治疗是否结束,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最终给付对此机能丧失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恒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要求的人,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该保险期间的起始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累计支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3.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