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附加交通意外身故特约保险
2014-10-23 10:55: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旅行附加交通意外身故特约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意外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合法载客的汽车(包括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等)、船舶(包括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等)、轨道列车(包括 火车、地铁、有轨电车、轻轨、磁悬浮列车等)、固定航班飞机等交通工具,不包括用于租赁的车辆 和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
第六条
释义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二)被保��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一)被保险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是以驾驶人、服务人员等身份;
第三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此外,在下列情况下
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
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保险责任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
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
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 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总则
平安旅行附加交通意外身故特约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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