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安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IPAC)
2014-10-23 09:00: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安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IPAC)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身故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安逸意外伤害保险》2009 年9 月备案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安逸意外伤害保险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IPAC。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