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
2014-10-22 10:2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本附加合同可以就以下9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您在投保时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A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票证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机场出口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地铁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地铁车厢起至走出地铁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轻轨列车(含磁悬浮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轻轨列车车厢起至走出轻轨列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F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起至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G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运营汽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汽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H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摩托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I类: 被保险人骑行(不含乘坐)自行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骑行的自行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依您所选择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及相应的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其中,免赔额分为50元、100元和200元三档,给付比例分为80%、90%和100%三档。本附加合同各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我们对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责任终止。
泰康附加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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