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附加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

2014-10-22 10:2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车(见7.4)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汽车内,因交通事故(见7.5)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H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见7.6)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摩托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I类: 被保险人骑行(不含乘坐)自行车(见7.7)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骑行的自行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依您所选择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及相应的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见7.8)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其中,免赔额分为50元、100元和200元三档,给付比例分为80%、90%和100%三档。本附加合同各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我们对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责任终止。

  2.4补偿原则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定超载驾驶;

  (8)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