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2 10:19: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交通意外身故 交通意外伤残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6岁-36岁 | 1.00元 | 1年 |
交通意外身故15.0万 意外身故15.0万 交通意外伤残15.0万 |
1年 |
18岁-55岁 | 10.00元 | 1年 |
交通意外身故88.0万 意外身故50.0万 |
1年 |
27岁 | 1.00元 | 1年 |
交通意外伤残15.0万 |
1年 |
30岁 | 0.00元 | 1年 |
交通意外伤残0元 意外残疾0元 交通意外身故0元 |
1年 |
31岁 | 210.00元 | 1年 |
交通意外伤残15.0万 交通意外身故15.0万 |
1年 |
31岁 | 280.00元 | 20年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40.0万 意外残疾20.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40.0万 意外身故20.0万 |
20年 |
51岁 | 0.00元 | 1年 |
意外伤残1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见7.1);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