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10:15: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意外伤害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1、 私家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2、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3、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的意外伤害。
4、普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上述私家车意外、公共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意外伤害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机能丧失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无论治疗是否结束,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最终给付对此机能丧失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3. 保险金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我们均按上述第2.2款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经根据本合同约定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仅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