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出国人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0 09:31: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月交四种。
五。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
2、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并且在该航班起飞后三十日内。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即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净保险费。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六。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6.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返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6 .5不承担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朝鲜,阿富汗,伊拉克,以色列、巴勒斯坦、约旦、叙利亚、科科斯群岛(澳),东帝汶。
非洲:除南非、埃及、摩洛哥、突尼斯和象牙海岸之外的所有国家和地区。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大溪地。
南极洲:南极洲。
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6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6.7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8 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