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0 08:53: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A至C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或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或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或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D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A至C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或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或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或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D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流产、分娩;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A至D类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承担额外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3)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