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D款
2014-10-16 10:01: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D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16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10.0万 |
1年 |
25岁 | 658.00元 | 1年 |
意外身故20.0万 意外残疾20.0万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40.0万 航空意外身故60.0万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36岁 | 200.00元 | 1年 |
航空意外身故30.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2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
1年 |
36岁 | 338.00元 | 1年 |
航空意外身故3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20.0万 意外残疾10.0万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20.0万 |
1年 |
5岁 | 16.00元 | 1年 |
意外身故0元 航空意外身故2.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 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BADD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
列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
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
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 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
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
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
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
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
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
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
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D 款》2011 年7 月备案
二、 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简称BAMRD)
本意外医疗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BAD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 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
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四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
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三、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特别条款(简称BAPTD)
本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BAD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
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
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