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D款
2014-10-16 10:01: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
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公
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
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
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
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四、给付比例: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 、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释义)身份
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
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80%;
2 、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
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D 款》2011 年7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D 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六条 续保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条 受益人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 失踪的处理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第十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七条 释义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D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BAID。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BADD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