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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D款

2014-10-16 10:01: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 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简称BAMRD)

  本意外医疗特别条款是��已投保BAD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四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三、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特别条款(简称BAPTD)

  本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BAD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四、给付比例: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释义)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9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