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5 10:54: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一次性工 伤补助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见 7.2)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劳 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中五至十级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保 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倍数由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签发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人保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5.3 保险金申请
1.1 合同构成5.4 保险金的给付
1.2 投保范围5.5 诉讼时效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基本保险金额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 保险期间6.3 被保险人变动
2.3 保险责任6.4 年龄错误
2.4 责任免除6.5 地址变更
6.6 争议处理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 周岁
4. 投保人权利7.2 工伤意外
4.1 合同内容变更7.3 酗酒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 受益人7.7 无有效行驶证
5.2 保险事故通知7.8 现金价值
人保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 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凡 16周岁(见 7.1)以上(含 16周岁)至 65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 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 5 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 75% 以上投保。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保 单半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季生效对应日、保单月生效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 伤补助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见 7.2)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劳 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中五至十级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保 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倍数由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签发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