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怎么样呢?
2014-10-14 08:4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2岁 | 235.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5.0万 |
1年 |
0岁-10岁 | 235.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5.0万 |
1年 |
0岁-60岁 | 270.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10.0万 |
1年 |
0岁-65岁 | 27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保险金10.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
1年 |
0岁-60岁 | 270.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10.0万 |
1年 |
0岁-65岁 | 540.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20.0万 |
1年 |
7岁-7岁 | 673.00元 | 1年 |
重症津贴10元 住院医疗1000元 住院津贴10元 意外医疗5000元 意外伤害10.0万 手术费1000元 |
1年 |
0岁-55岁 | 837.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2.0万 意外人身保障30.0万 |
1年 |
28岁-28岁 | 1531.00元 | 1年 |
手术费报销5000元 意外伤害30.0万 住院医疗5000元 住院津贴50元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22岁 | 270.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1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06 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天至 60 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 180 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