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怎么样呢?

2014-10-14 08:4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一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之日起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日退还本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的差额,而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

  二、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我们在接到您的通知后,自变更之日起,按日增收本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的差额,而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的约定通知我们,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按照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超过承保范围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按“附表三”的规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25后给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6当天零时;

  二、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且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三、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烧烫伤给付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

  四、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