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3 14:15: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