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全顺保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3 14:1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全顺保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 30 天至 55 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5岁 | 1322.00元 | 1年 |
普通意外30.0万 |
1年 |
0岁-55岁 | 1385.00元 | 10年 |
残疾保险金150.0万 |
40年 |
38岁-38岁 | 1385.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金150.0万 |
1年 |
0岁-55岁 | 1550.00元 | 10年 |
残疾和烧伤保障50.0万 |
至70周岁 |
0岁-55岁 | 2198.00元 | 10年 |
身故、残疾210.0万 |
4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4类:
A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B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C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D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任一类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任一类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以对应类别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就任一类意外伤害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A、B、C类意外伤害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A或C类意外伤害,我们仅按D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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